以軸承振動烈度為衡量的振動標準
所謂振動烈度是指軸承振動速度的均方根值,單位是mm/s。早在20世紀50年代初,國外有一批振動學術專家建議,評定汽輪機組振動的標準應采用軸承振動速度,但經后來現場測試經驗的累積,發現采用振動速度峰值來進行評定,并不能正確的反應振動能量,所以后來改用速度均方根值作為評價依據。
1977年ISO正式提出以軸承振動烈度為衡量的振動標準,即ISO3915-1977,1985年對此標準做了修訂,成為ISO3945-1985,1989年我國將這一標準等效值移植成為國標,即GB/T11437-1989。1996年ISO對此標準再次修訂,即ISO10816-1996《在非旋轉部件上測量和評價機器的機械振動》,我國將這一標準的**部分《50MW以上陸地安裝的大型汽輪發電機組》,于2002年等效移植成為國標,即GB/T6075.2-2002.該標準于2002年5月20日頒布,2002年12月實施,替代原來的GB/T11437-1989。
在汽輪發電機組上,以往凡是對軸承振動的狀態評定,不論是以振幅值還是振動烈度為衡量,都是將軸承三個方向振動等效看待,但GB/T6075.2-2002.卻將主軸承的軸向振動排除在外。這主要考慮發生在主軸承的軸向振動,同樣振幅下有著較小的危害,只有帶推力瓦軸承的軸向振動,才會與徑向振動有著同等的危害。帶推力瓦的軸承座不論是滾珠軸承還是滑動軸承,軸承座的軸向振動將直接帶動轉子作同等的軸向振動,這會造成推力瓦的損壞,這種損壞將于徑向軸承損壞機理等效看待。
由運行經驗得知,凡是帶推力瓦的軸承座,很少發生過大的軸向振動。大的軸向振動主要發生在低壓、發電機和勵磁機轉子的軸承上,其*大危害是造成軸承座固定螺栓疲勞斷裂和相連及周圍部件的共振,從而引起疲勞斷裂。
從振動標準使用經驗來說,以軸承座振動烈度評定機組振動狀態的歷史尚短,積累的經驗還不豐富。正由于這一原因,有關軸承座振動烈度的標準在近30年來,經多次修改,目前還是在不斷完善之中。目前為了能使國標與國際接軌,有關的振動標準是采用等效移植ISO的有關標準,因此它還不能完全適用于我國國情。
國內評定機組振動狀態,長期以來一直使用軸承振幅為衡量。事實上使用軸承座振動烈度為衡量的振動標準與以軸承座振幅為衡量的標準,沒有本質的區別,只是測量參數不同,給人們帶來了一個不直觀的振動量值概念。但同時還應看到,采用軸承座振動烈度評定機組振動狀態,在目前,國內不只是習慣和適應與否的問題。因為振動過大對機組產生的危害,不僅決定于振動能量(振動烈度),更重要的是決定于位移(振幅)值,例如轉軸碰磨,動靜部件應力等,為此不能簡單的認為采用軸承振動評定機組狀態已經落后了。評定機組振動狀態內同時存在。從防止振動對機組產生危害的角度考慮,轉軸振幅和軸承振幅或軸承座振動烈度,兩種衡量標準是缺一不可的。因此作為相關工作人員,較深入了解不同衡量的振動評定準側,確保機組**運行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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